案例概述:
陈某在游戏中与网友张某结识,在一次聊天过程中,张某提出可以带他“赚大钱”,只需要将银行卡租借给对方,就可以得到佣金。
陈某明知这是违法犯罪行为,但仍心存侥幸。在金钱的诱惑下,陈某将自己的银行卡租给了张某。后来,在张某的教唆下,陈某又将朋友王某、田某拉入伙,3人分别办理了共10余张银行卡,以每个月600元至1200元不等的价格租给张某。
2021年11月,警方锁定了张某的真实身份,一举将其抓获,当场查获银行卡20余张。经调查,今年6月至11月期间,嫌疑人张某大量收购银行卡为境外诈骗团伙转移赃款,涉案金额数十万元。
目前,张某、陈某等4人均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。
提示:
一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,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帮助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二、明知他人可能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,仍出租、出借、出售银行卡为其提供便利,将构成违法犯罪!
三、天上不会掉陷饼,躺着就能合理合法赚钱的事不可能有,素未谋面的网友有轻松赚钱的“好事”绝不可能带着你干。广大群众要不断提升个人法律意识,重视个人名誉信用,拒绝利益诱惑,做遵纪守法好公民。
(来源:江苏刑侦)